一部物业管理条例,涉及千家万户、多个行业利益,为制定一部切实可行、符合我省实际情况和各方利益的物业管理法规,昨日上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了《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听证会。这是省人大常委会有史以来举行的首次立法听证会。来自西安、宝鸡、咸阳等地的24位陈述人在会上就听证会的五大焦点问题发表了看法。
代表构成:
业主方占陈述人总数1/3
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赵建纲介绍,陈述人中有业主代表6名、业委会代表2名、物业公司代表7名、房地产公司代表3名、水电暖专业经营单位代表6名。这24位陈述人的共同点是,报名时对听证的问题都有明确的观点,并有一定的代表性。另有60名来自相关行业的旁听人参加了听证会。所有陈述人和旁听人都是通过公开报名,从众多报名人中遴选产生的。
激辩焦点:
听证围绕五大热点问题
10月7日,《条例》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鉴于其中部分有争议的条例表述还有待进一步确定,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在该条例草案提请常委会第三次审议之前举行立法听证会,用科学、民主的方式最终确定这部关系群众利益的重要法规草案。听证会主要围绕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水、电、暖气费用,供水、供电、供热管线和设施的设计、施工,房屋装饰装修保证金,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分配,停车服务费分配等五个问题,听取了各方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新闻背景:
物管条例修订迫在眉睫
本次听证会上,省建设厅副厅长张阳作为提案人代表出席了会议。据张阳介绍,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后,国务院随之修订了《物业管理条例》,我省从2001年开始施行的《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部分规定出现与上位法不相符合的情况,需要修订。同时,我省物业管理活动中也出现了不少新问题、新情况,为此,省建设厅在2007年11月起草了《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今年7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条例(修订草案)》,省人大常委会随后进行了审议,并举行此次立法听证会。
听证启示:
意见将作立法重要依据
作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第一次立法听证会,昨日的会议吸引了包括中央和地方众多媒体的关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德全说,本次立法听证会是省人大常委会实行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一个新实践。今后,对于我省立法中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事项,省人大常委会还将继续通过听证的方式,听取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兼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力求使制定的法规真正反映民意、体现民智,用法律的手段保护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对于本次听证的《条例》,如果还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据了解,昨日听证会的各方意见将被整理用作省人大常委会修改该条例时的重要依据。
本组稿件均由记者 王丽采写
听证现场
五方代表激辩五大焦点
五个焦点,五方代表,观点相异时,各方据理力争,讨论热烈;观点趋同时,更为深入,细节问题又成为新的关注点。昨日短短不足3个小时的听证会上,24位陈述人进行了精彩陈述,60位旁听人仔细聆听,每当有思路清晰、入情入理、剖析得当的观点时,就会响起热烈的掌声。
焦点1物业收费该受谁委托?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水、电、暖气费用是受全体业主委托,还是受供水、供电、供热专业经营单位的委托?
对此问题进行陈述的10人中,大多数赞同“物业服务企业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
西飞住宅第九业委会代表张永祥:应由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公司收取费用,且为对方支付一定佣金。根据有关规定,物业管理应归属物业服务企业,是经营型单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自由选择。
西安市自来水总公司代表姚彦平: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水费,不受供水企业委托。依据相关条例,小区是供水单位的终端用户,委托谁收费应由业主决定。
来自宝鸡的业主代表房立刚: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水电暖气费用既受业主委托,也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必须明确的是,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未交纳物业费为由,停止供应水电暖等。
焦点2 水暖设计养护是否交专业机构?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供热等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建设交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并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是否合理可行?
进行陈述的12人中,大致分为“可行”、“合理但不可行”和“应由业主和物业公司商定”三种观点。
来自咸阳的业主代表张金铭:合理但不可行。我发现讨论的焦点与《条例》原稿表述不一致,原稿表述为“新建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关管线的设计施工等,应当交给专业经营单位承担”,排除了社会上合法的建设公司,造成了垄断,建议增加“专业经营单位提供专业产品和服务后,不得对业主增加任何名目的入网初装费”的内容。
海荣房地产开发公司代表丁锐:建议对不同情况进行区分,笼统规定易造成行业垄断,从而难以向业主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扶风县供电局代表樊建劳:这不合理。水电等设备的设计和施工应由投资者自行决定,若由各专业经营单位设计和施工,难以保证完整性,必须统一设计和维护,才有利于正常使用。
焦点3 物业是否该收装修保证金?
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当收取业主的房屋装饰装修保证金?
从听证会现场观点碰撞看,大多数人认为在目前情况下,收取保证金是约束业主按规定进行装饰、装修的有效方式之一。大家认为,该问题的焦点应在保证金的“退还”上。记者注意到参与陈述的所有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公司代表都认为应该收取保证金。
陕西诚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宫雅玲:收取保证金的目的就是为了对业主装饰、装修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确保不会造成公用设施、相邻业主受到损害。物业公司目前只能通过收取保证金制止违法、违规的装修。以往的工作实践也证明只要收得合理,不随意扣除,业主也不会有意见。建议没有必要在《条例》中对此明文禁止。
业主代表林兴:应该收取保证金。这也是对业主进行自律的一种方式,从现实看,问题焦点应是“如何退还保证金”,如何退、什么时间退,标准是什么,才是问题关键所在。
业主代表房立刚:坚决反对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的观点。业主在自用部位进行装修,是行使其物权的行为,且这种行为不一定会损害其他业主利益。收取保证金有先入为主之嫌。
焦点4 小区公共部位收益该归谁?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如广告、出租等),所得收益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比例分配是否合理?
当听证会进行到第四个焦点问题时,原本激辩的场面开始趋于和缓,五方代表初步形成一定共识。绝大多数人认为,应按比例进行分配,问题关键在于怎样兼顾各方利益和怎样使用。
业主代表贾建东:物业服务企业不应参与分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经营,要先征求业主意见,如果业主同意,经营方和业主签合同,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陕西金丝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表许萌:要先得到全体业主同意,在此前提下,可由物业公司进行经营活动,业委会应付给物业管理一些佣金。
焦点5 小区停车服务费如何界定分配?
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场地、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物业公司收取停车服务费,是否属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其所得收益是否也应按照约定比例分配?
陈述人认为,该问题涉及的“场地和道路”均为公共场地,其收益理应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公司等代表对此没有异议。这也是整个听证会上唯一没有引起激烈争论的焦点。
业主代表冻皓:用共用部位进行经营,其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负责管理经营的物业公司,可按业主大会所签协议,收取一部分费用,也可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物业服务公司对外来进出小区车辆的收费,也属此性质,应按约定进行分配。
来自杨凌的业主代表吴璋:该问题的难点在于具体情况中到底由谁操作。
公众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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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听证
听证会上,各方代表就五个焦点问题畅所欲言;听证会后,不少未能在会上发言的旁听人仍意犹未尽,就会议未涉及但仍被关注的问题交换意见。“我已经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我的书面意见,我会继续关注!”荣园小区业主齐宁的话代表了这些旁听人的想法。
荣园小区是西安城东一个拥有536户居民的大社区,8年来,由于种种原因,该小区一直都没能成立起业主委员会。这次听证会,该小区业主齐宁带着“应完善业委会成立相关规定”的建议而来。不过,按照会议要求,作为旁听人,他不能在会上对此进行陈述。“感觉挺遗憾的,但工作人员已经接受了我的书面意见和建议,表示他们会适当采纳”,齐宁说。
马富道是西铁小区的业主。他说,拥有5000余户住户的西铁小区既有商品房住户,还有福利房住户,情况庞杂,实际物业服务中很难统一标准,他希望立法时,能考虑对此类不同情况补充法律、行政法规细节。市民王思成是西影小区的业主,除了赞同和支持听证会形式外,他希望立法听证会今后能更加规范和常态化,他建议省人大常委会能公布电子邮箱,方便广大业主、物业公司等各方人士提交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