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是指水、电、气、暖、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但条例未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产权以及移交问题作出规定,因此,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手续。”
山东省建设厅有关负责人在解释这一条款时认为,目前,专业经营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没有真正履行其维修、养护责任,对这部分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实际上多是由业主负担的。专业经营单位向业主收取水、电、气、暖等费用,必须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建设到最终用户,由此承担养护维修责任是自然的,不应该由消费者买单。
然而这一条款在听证中遭到了专业经营单位的普遍反对。济南市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李东娥提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业主共有。而草案提出专业经营设施建设和投资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产权属于专业经营单位,与《物权法》的规定明显不符。
东营市供电公司的董衍军说,草案规定小区内专业经营设备由经营单位负责,这从投资权限上就无法通过。据测算,2008年山东省住宅配套配电设施建设需要投资76.9亿元,在没有配套政策和资金来源的情况下,供电企业是做不到的。根据“十一五”规划,山东电力将投资566亿元用于全省主电网的架构,其中并没有用于小区的投资计划。在主网建设投资都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电网企业根本承担不起小区建设投资。
物业公司与业主代表则表示认同这一条款。“既然专营单位向最终用户按时足额收取了水电气暖等费用,就应该履行相关管线的更新、维修和养护责任。”济南亚圣园小区业主张志斌说。
青岛新天物业发展公司的谢协忠也提出,以往的做法是,业主使用的专业经营设施大多由开发单位代建。“业主购买了专业经营服务的同时,还要购买提供专业服务的设施设备,这本身就不合理。如果再让业主承担这些专业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更不合理。”